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辅导讲义第六章(4)
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时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的一般规定(教材P120)
表6-6
雇佣关系类型 | 评价不利影响的因素 | 防范措施 |
1.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联系 | (1)通常将产生非常重要的不利影响 |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
(2)同时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时被视为不损害其独立性: | 不影响其独立性 | |
2.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未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 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 (1)修改审计计划 |
3.前任合伙人加入的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 | ||
4.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 | (1)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
二、前任成员或现任成员加入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时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121-122)
某一关键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的情形 | 评价不利影响 | 防范措施 |
1.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
2.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
3.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不被视为独立性受到损害: |
三、临时借调员工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借出员工,可能因自我评价产生不利影响。
2.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对借出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2)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出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3)不安排借出员工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四、最近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时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122)
涵盖的期间 | 评价不利影响的因素 | 防范措施 |
1.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或密切关系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 | 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此类人员分派到审计项目组 |
2.审计项目组成员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以前曾担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 | (1)该成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 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已执行的工作等 |
五、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教材P123)
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务 | 兼任审计客户的职务 | 可能的不利影响或评价不利影响的因素 |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 |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因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2.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 | 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 因自我评价和过度推介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不得兼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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