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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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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资格证书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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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3-13 11:19:18【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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