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四章9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P143-P144)
1、股东大会的职权(2009年新增)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以下职权:
(1)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解释】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不行。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1357规定”):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解释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解释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有( )。(2005年)
A、对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B、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D
【解析】(1)选项B: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2)选项C:属于董事会的职权;(3)选项AD: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
【例题2?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有( )。
A、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B、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
C、更换独立董事
D、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ABCD
【解析】选项D: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肯定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2、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001年综合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2003年多选题)
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③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例题1?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1999年)
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C、持有公司股份5%的股东请求时
D、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1/2,肯定不足2/3。
【例题2?多选题】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5000万元,董事会有5名成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
B、未弥补亏损为1000万元时
C、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持有该公司20%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答案】ACD
【解析】(1)选项A:董事会人数减至4人时,低于法定最低人数5人;(2)选项B:公司未弥补亏损尚未达到股本总额的1/3。
【例题3?多选题】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答案】AC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正确);(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选项D未达到1/3);(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解释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解释2】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相关链接】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累积投票制
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②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8)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二)董事会(P145-P146)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
5、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相关链接1】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相关链接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6、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与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相同。
7、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8、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相关链接1】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相关链接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
【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9、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10、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相关链接】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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