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第二十六章预习讲义(2)
第二节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例26-1】(P557)某公司20×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0000万股;4月30日新发行普通股162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72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16250万元。20×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30000×12/12+16200×8/12-7200×1/12=40200(万股)
或者30000×4/12+46200×7/12+39000×1/12=402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16 250/40 200=0.4(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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